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引起人们重视,涉环保类案件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在对涉环保类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少的难题,但同时也给了我们思考相关改善措施的空间,能够让我们勇于发现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为此有针对性的提出此类审执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涉环保类 审执案件 困境 对策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来,全国人民爱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不断提高,各地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和建立有关制度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涉环境保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积累值得推荐的审理和执行办案经验,如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案,泰州中院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胜诉的56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执行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全国首例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等,这些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不仅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而且具有典型的示范性意义,本文先从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件之一的吉林延边林区中院再造绿水青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出发,继而探究涉环保类审执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案情简介:2018年5月18日,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以某林业局作为被执行人立案执行延边林区两级法院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由于林业局没有还林专项资金,场地执行难度大且还林标准、执行监督等问题无参照,遂由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延边林区中院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听证会确定还林参数标准并创设性提出代履行等机制。经过近半年努力,白河采石场已重现绿水青山。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点评:本案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方面作出了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尝试。首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需通过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供指导,与相关各方进行协调等方式,以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合目的性。其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通常属于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因此委托环境治理专业机构替代履行,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此产生的费用,有利于利用专业能力确保环境治理的实效性,进而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实效性。此外,这个案件的执行方式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方式提供了反思机会:可以改变直接判令被告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做法,而是在判决前向环境治理专业机构咨询或者委托鉴定,确定环境修复需要的资金数额,判令被告按照环境修复需要的资金数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同时指定由接受咨询或者鉴定的环境治理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修复工作,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一体化,提高环境修复的效率,确保环境修复的效果。
结合案件的执行情况和学者的点评,笔者认为,在当今“环境修复为主”理念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该案中的代履行制度确实给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与执行涉环保类案件带来许多借鉴与参考,同时也让我们能够进一步反思涉环保类案件审执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及可以改善的地方。
一、涉环保类审理案件的困境
1、涉环保类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涉环保类案件中,往往不是“一因一果”,有时存在“多因一果”、“一因多果”的现象,而大多数审理法官并不是此方面的专业人员,往往需要移交专门的司法机关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相对于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人来说,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包括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受害者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享有法定起诉权的环保组织等,在进行证据保存和固定的时候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在向法院提交进行鉴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间接地给法官审理案件增加了不少的难度。
2、涉环保类案件的司法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的结果对环境损害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影响,是涉环保类案件审理的依据,也是能够使案件当事人达到服判息诉效果的关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制仍存在些短板和不足,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方能够促进涉环保类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如鉴定技术规范不统一,鉴定机构及人员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所依据的技术处理方式不完全一样,这就导致提供相同的鉴定材料在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下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也便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还有鉴定评估体系不健全,我国的司法鉴定体系存在不够健全的情况,鉴定人员的培养、鉴定机构的筛选建立、资质等级的评选等仍有许多要改进的地方,否则也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信力。鉴定监督管理不够严格,客观上来说,鉴定结果需要鉴定人员综合各种材料分析研判出的,实践中有少数人员接受鉴定双方当事人的吃请或者其他利益输送,未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当然其私密性也给相关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提出不小的难度。
3、未设立专门的涉环保类案件机构,如环境资源审理庭。在当今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很少能够单独设立审理涉环保类案件的部门或者科室。虽然涉环保类案件的数量近几年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总体而言,该类案件相比日益增长的民刑类案件来说还是增速相对较慢,所以很少能够再抽调人员专门负责审理涉环保类案件,且有些法院往往一年也碰不到几件涉环保类案件,这种局面导致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将此类案件和普通案件一样交由行政庭或者民庭的某位法官来进行审理,这也是迫于无奈的情况。
二、涉环保类执行案件的困境
1、自动履行率低、终本率较高。在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活动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的背景下,经过对所查询资料的综合分析,发现在执行案件总体执行到位率本就不高的情况下,涉环保类执行案件作为其中一种执行案件,也避免不了存在自动履行率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结案方式较多的情况。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一方面是因为涉环保类案件赔偿往往以金钱赔偿为主且代价较高,许多被惩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能力有限,不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额履行。另一方面,某些地方由于政治和经济因素,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如所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当地政府可能基于税收和就业的角度考虑,对企业会有保护的倾向,这也就导致许多涉环保类执行案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2、跨区域涉环保类案件执行存在困难。有些涉环保类案件有跨区、市、省的现象,所跨区域越广泛,就存在越难协调处理的可能。如水污染可能导致江河上下游多个区域发生污染,对证据采集、法院执行都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可能需要执行法官沟通协调多家单位或多位受害者,无形之中就增加了案件的执行周期,申请执行人可能会误认为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甚至会有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3、配合机制不健全。基于涉环保类案件的专业性,执行法官限于环境保护知识的匮乏,在实践中需要行政单位和环保部门的大力配合,但由于联合机制未有效建立,除法院外的其他单位重视程度不够,投入资源不足,致使主要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法院在有时深感力量不足,无法形成执行合力,也会给涉环保类案件的顺利执结增加难度。
三、涉环保类审理案件的对策
1、完善司法鉴定评估制度,为涉环保类案件审理提供有力保障。在立法层面,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参考国外先进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吸收科学合理有益之处,去除糟粕无益之处,形成能够对我国司法实践更加有益的司法鉴定评估制度。在技术层面,制定全面规范的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使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有了可依据的标准,进而能够避免标准模糊可能导致结论最终形成所引发不必要的争议;针对监管缺位的局面,需要各级监管机构形成一套务实高效的司法鉴定评估监督制度,严惩腐败乱鉴定的现象,为行业规范提供强有力的监督。
2、成立专门的涉环保类案件审理小团队。虽然大多数法院基于现实的客观情况和人员的限制,无法建立高效专业的审判庭室或者部门,但是可以组织召集对涉环保类案件有兴趣的审判人员组成小团队,交由该团队负责,例如可以参考业务庭人员配置采取“1+1+1”的模式,即一个审判员+一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的模式,可以避免分给不同法官不专业,而且需要单独抽空学习的现象,尽量集中审判资源减少资源浪费,也是对权利人权益保障的合理举措。
3、创新涉环保类案件审判理念和处理方式。吉林延边林区中院的代履行赔偿制度,正是在考虑到侵权人对于环境修复的不专业,将其复杂的环境修复义务转换成金钱给付义务,进而使环境修复交由专门的机构来进行,使侵权人和案外人、受损害环境各方共赢的局面产生。在涉环保类案件审判过程中,除了日常的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之外,要求各级审判人员注重在内心深处树立环境优先理念、生态修复理念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如在案件审理中,涉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要在加强生态环境和受害人保护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现实需要、生产经营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等因素,合理运用容忍限度理论,创新审判和执行方式。审判人员在裁判过程中,不能仅仅考虑对侵权人的惩罚措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还要注重环境修复理念的践行,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新的审理和处理方式能够为涉环保类案件最终结果提供更高的帮助,同时为司法实践获取更多的经验。
四、涉环保类执行案件的对策
1、加大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升环境保护意识。许多案件被执行人在实施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可能自身就不知道其行为是破坏环境的行为,更不知道实施行为可能带来的处罚。当然,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很多知法犯法现象,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即明知道是违法行为及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那么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执行的同时,加大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升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特别是对于具有示范性的案件,争取做成典型案例,通过传统媒介报纸、广播、电视台LED大屏幕或者通过新媒介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进行发布,尽量达到做实一件影响一片的效果。也可以采取类似巡回审判的方式,通过前往侵权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损害环境发生地,在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开展大型的环境保护现场教育活动,通过增加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其遵守国家法律规范、政策的自觉性。
2、强化执行联动,建立长效互通机制。首先对于查人找物这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执行联动,注重与公安部门、车管所、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告别“联而不动,动而不联”的不利局面,织起打击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天网”,使破坏环境的被执行人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次是竭尽全力建立执行会商制度,定期和司法局、环保部门等进行会商,研讨复杂疑难案例的执行方法,运筹帷幄,提前制定涉环保类案件的执行方案,划分工作任务,向单位要求配齐配强执行力量,每周向分管领导和“一把手”汇报案件执行进度,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取长补短。还有就是要建立涉环保类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机制,由人民法院将涉环保类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等强制措施信息定期向银行、环保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甚至向全部向社会公开,增加其在贷款、经营许可方面的信用限制,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3、抓住有利时机,善用强制措施。要多利用端午、中秋、元旦、春节等假期,抓住被执行人过节返乡,利于执行的良好时机错时执行,对行踪不定的被执行人再次进行全覆盖寻找排查。对于长期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善用拘留、罚款、“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快速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结 语
在保护环境、爱护资源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的趋势下,随着我们不断的努力,在过去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这一乱象肯定会得到有效解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会的到更好的贯彻,子孙后代能够享受到我们今日努力的成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也能得到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