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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轻罪快审制度研究
——构建我国轻罪快审制度的初步设想
作者:颍上法院 李斌  发布时间:2017-07-12 09:17:17 打印 字号: | |
  对于如何构建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有学者主张,笔者,并不赞同此种做法,笔者认为构建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应在现有司法体制框架(侦、诉、审三机关分工协作)内进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通过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积极探索创新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轻刑快审的现实需求。

一、构建我国轻罪快审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建立我国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应当在如下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主要特点在于快速处理,提高司法效率。然而我们在探索和改革的过程中不能顾此失彼,片面追求司法效率,盲目的快侦、快诉、快审、快判,而忽视司法公正,甚至为追求效率而损害司法公正。对司法效率的追求应以服从司法公正为前的,离开这个前提谈司法效率,只能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理解。( )因此,我们应该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为前提,尽可能的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保证诉讼效益。

(二)尊重和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如前所述快审程序从深层意义上来说是简易程序的延伸,它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简化,而在简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忽视了被告人的一些合法权益。然而即使是简易程序,有些诉讼权利也不能被忽视,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知情权、选择权、辩护权这三项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我们在进行快审机制制度设计时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事人的选择权。选择权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各个环节中对程序的启动、中止、退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该权利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主体性原则认为纷争程序的当事人有权对程序进行选择和适用。他应该成为程序选择的主体。由于最高检《意见》没有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这种办案程序选择权上的单边主义,具有职权主义气息,忽视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 )因此我们在进行快审机制构建时,应当赋予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程序的选择权。这样做一方面肯定了控辩双方平等的理念,另一方面他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主体中的地位。被告人按照自己选择的程序来进行诉讼,审理的结果也容易得到被告人的接受,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程序的正当性。

(三)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监督原则

   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是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全面提速的结果,需要公、检、法三机关全面配合与协调,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鉴于已有制度显现的适用局限性、效力不足等问题,笔者认为,应从立法层面制定贯穿侦、捕、诉、审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实践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构建约束公、检、法三大机关的全国统一性规范,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作为一种特殊程序直接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出台实施细则详细阐述和明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条件、审查期限、土作流程、要求保障、监督制约等方面,实现机制的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扩大化。同时要实现公、检、法三家电子案卷材料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步随案流转电子文本案卷材料,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三机关在互相配合的同时还应当相互制约,如果是公安机关启动的快审程序,在检察环节,检察院发现该案不具备适用快审的条件,这时检察院可以中止或变更快审程序。对于快审案件,公安机关拖延侦查期限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在快审期限内侦查完毕。

二、我国轻罪快审制度的基本制度设计

   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设计中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的阐释,并结合当前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践,笔者就如何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提出了大胆构建和设计。就具体制度设计而言,应当包括: 成立快速办理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确定适用快速侦审机制的刑事案件范围、以及完善快速办理轻罪案件办案程序三个方面。

(一)成立快速办理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应该建认专业化的办案队伍。公检法机关均应设专门的快审程序部门或办案办案组,提高办案的专业化,让最擅长办理某种案件的办案人员集中办理,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长处,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质”,又可以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量”,使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得到实质提高。

1、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设置

   轻罪案件多数具有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认罪、办案难度较小等特点,适宜安排专人集中办理。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预审部门组建办理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此类案件,并对他们加强培训,尽快熟悉此类案件的办案规格、证据要求、时限特点,提高办案的专业化水平。

2、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设置

   为推进审查起诉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检察机关也应该按照案件难易、轻重程度和类别实行“繁简分流”,建立轻罪案件快速审查机制。检察机关可在内部公诉科(处)组建简易案件控审机构专门负责轻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简易案件控审机构可由公诉部门的一名副科(处)长负责,实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

3、审判机关快速办理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设置

   “轻罪法庭”,指专门用于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轻罪案件的法庭,有的国家称为“治安法庭”或“简易程序审判庭”。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在法院专门设立“轻罪法庭”,实行法官独任审判。在办案任务比较少的法院,可以指定专人办理此类案件,有效实现案件分类管理、专人审判。

(二)确定适用快速侦审机制的刑事案件范围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21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9条、290条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适用快速侦审机制的轻罪案件扩展到“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罪行较轻的案件。因此适用快速侦审机制的轻罪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罚金附加刑的;(3)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并且供述稳定;(4)适用法律无争议;(5)涉案犯罪事实为一人一案,或者虽多人一案或一人多案但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的。

   对于适用法律无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当依法快速侦审:(1)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2) 70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4)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5)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6)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7)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形的案件;(8)其他轻罪案件。

   同时,还应当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罪案件,不适用快速侦审机制:(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快速侦审机制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有分歧,或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的;(8)当事人有缠诉倾向;(9)审查中有揭发检举线索需要核实的;(10)有其他不宜适用快速侦审机制的情形。

(三)完善快速办理轻罪案件办案程序

   在轻罪案件快速侦审机制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能否有效配合、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关键环节。

1、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轻罪案件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审批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条件的轻罪案件,应同时提出适用快速侦审机制的意见,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于批准适用快速侦审机制的案件,法制部门应通知办案单位将全部卷宗及证据移交办理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办案组。办理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办案组,力争在10 日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办理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办案组应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义制作《快速审理建议书》送达检察院,并在诉讼卷宗的封首加盖“建议快速审理”标识印章,提示检察机关启动轻罪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2、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罪案件办案程序

   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带有“建议快速审理”标识的案卷材料,或工作中发现符合快速审查条件的轻罪案件,简易案件控审机构的主办检察官应提出是否适用快速审查机制的意见,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于适用快速审查机制的案件,可采取集中讯问、集中询问、集中制作案件审查报告的方式,保证在收案后6日内完成审查起诉。对决定适用快速审查机制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加盖“建议快速审理”标识印章,提示人民法院启动轻罪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对于不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应及时更换控审机构和承办人,适用普通程序审查起诉。

3、审判机关快速审判轻罪案件程序

   人民法院在受理带有加盖检察院“建议快速审理”标识印章的案卷材料应将案件移送轻罪法庭审理,轻罪法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日内必须结案。独任法官应在开庭前应当仔细阅卷,对案件事实、定性和量刑情节进行全面审查,认真听取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建议,综合确定被告人的刑罚。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轻罪案件因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法庭审理过程并不复杂,反而是押解被告人往返途中耗时耗力,不安全因素多。为提高审判效率,人民法院可采用轻罪案件集中开庭审理的方式,也可在审判地点和审判形式上做了大胆创新,如在看守所内设立轻罪巡回法庭,就地审判,力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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