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为推进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我院决定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申报的条件
1、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
2、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县及县级市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入册条件可适当放宽。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按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6、专职执业律师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近 5 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8、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9、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0、其他有关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6、专职执业会计师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近5年来办理与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8、近5年来接受司法委托案件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9、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10、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1、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破产管理人的申报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16年12月7日前按照申报要求提交申报书2份、汇编成册的材料(内含申报书)2册。各县辖社会中介机构向各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进行申报,本市三区社会中介机构向本院司法技术处进行申报;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逾期申报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二)破产管理人的入册评审程序
本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初步评定综合分,由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入册数量限额内择优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安徽法院网上公示。社会各界和个人可以对公示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异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其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公示期满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决定管理人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安徽法院网上公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联系人:黄海 王雷 联系电话:2198562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