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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存在问题及建议
作者:界首市法院 李永国  发布时间:2016-08-23 08:46:19 打印 字号: | |
  推进小额诉讼程序能够应对日益增长的办案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升办案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但小额诉讼适用情况,当前似乎不容乐观,以界首法院为例,连续三年来,小额诉讼均未突破全部民商事案件总量的10%,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当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缺乏全面认识。小额诉讼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与人民群众的固有观念差异较大。当事人对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缺乏信任,担心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制度将使其丧失上诉救济权。另外,小标的案件诉讼费本来就很低,减半收取诉讼费对当事人并无吸引力。

  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不尽完善。小额诉讼除了案件标的限制外,还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原则性规定,承办人对此是依职权和经验判断还是采纳当事人意见,适用中还存在困难,小额诉讼转换审理程序的标准也未详尽。因此部分承办人为了避免风险而不愿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办案法官对小额程序适用态度不积极。首先是审限时间短,办案压力大。部分民商事法官既存未结案件多达上百件,而小额诉讼案件审限压力大,案件流转快,广大法官由于办案压力不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次是一审终审,信访压力大。人民群众二审终审的观念已深,丧失上诉权后对判决结果不服的一方可能转而求助于信访,导致一审法官信访压力增大。再次是存在程序转换问题。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的小额诉讼案件需要延长审限,超审限的可能还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此承办人倾向于直接适用一般程序审理。

  笔者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让小额诉讼深入人心。灵活采取法制宣传、法官宣讲、巡回审判等多种形式,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原则和“诉讼高效、程序简化、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形象、生动的方式深入人心,让群众在诉讼活动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

  二是抓好案件案件繁简分流,探索小额诉讼专人专庭办理。立案时按照“小额、简单、复杂”的顺序,先把小额诉讼挑出来单独立案。对于诉讼标的略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而双方当事人愿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尊重。加强审判人员业务培训,探索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或合议庭以及专门的司法文书送达小组,由专门人员集中办理小额诉讼案件、文书送达小组集约送达文书。

  三是加强考核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并举。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的范围,加大对小额程序适用情况的考核力度,同时明确适用程序的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准。简化裁判文书,探索制作格式化裁判文书,甚至可由法官宣判后当场签发、当场送达,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开庭形式灵活多样,支持法官利用工作日之外的时间上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保障一审法官的终审裁判权,严格执行再审案件规定,依法充分保障案件承办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信访人员无理由的缠访闹访,避免法官的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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