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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刑事抗诉案件改判结果看量刑规范化
细则及附加刑适用应注意问题
作者:刘 琦  发布时间:2013-01-23 10:53:12 打印 字号: | |
  今年初,我们在审理一起刑事抗诉案件时,发现个别基层法院合议庭在适用量刑规范化细则及附加刑司法实践中,存在审查犯罪情节不细、计算量刑调节比例失准、附加刑适用错误等问题。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规范量刑工作,确保裁判的严肃、规范、权威性,提升司法公信力,现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被告人张彦军,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3月2日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彦军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先后11次盗窃财物计4260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庭审中认罪,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处张彦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彦军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认为,原判对张彦军判处的附加刑数额适用法律错误,遂提出抗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其抗诉意见。

  阜阳中院终审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尤其在判处罚金刑时,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以张彦军犯盗窃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对张彦军并处罚金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分析】本案应关注焦点是,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严格做到,认真审查、确定被告人量刑情节,严格依照量刑规范化细则规定,进行主刑和附加刑的判罚,不能有丝毫随意性。否则即有损法律严肃性、规范性及司法公信力。

   该案被告人张彦军实施盗窃作案11起。其中9起盗窃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12年2月4日凌晨,因形迹可疑被巡警盘查,回答问题时言语含糊,被当场检查出上衣口袋中的钳子、起子、钥匙,又拒不说明工具来历和用途,遂被带至巡警支队继续盘问,张彦军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配合指认作案现场,案件告破。

   张彦军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到搜出作案工具后至开庭审理时,始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依法构成坦白。按照量刑规范化细则,对其量刑时应考虑未成年人及坦白两个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在计算被告人刑期时,根据盗窃总额、次数确定基准刑为34月正确。但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时,仅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这一情节,扣减10%量刑幅度,并确定刑期为30月明显不当。

   该案终审时,根据张彦军实施其中9起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以及其具有坦白犯罪情节,按照量刑规范化细则规定,分别以35%和15%幅度对其基准刑进行调节,最终确定其刑期为18月。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数额、实际履行能力,确定判处附加刑罚金为四千元。支持了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

  该案终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附加刑的判决抗诉意见,其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两倍以下判处罚金。”张彦军盗窃总额4260元,原判罚金数额为一万元,明显违反上述盗窃犯罪罚金数额上限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启示】从该案抗诉的提起以致终审改变判决,作为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应从中总结汲取以下经验教训:

  一是充分认识准确适用附加刑重大法律和社会意义。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依法准确适用附加刑,能够更有力地发挥刑罚的打击犯罪、震慑犯罪、遏制犯罪作用,以及教育感化功能。通过依法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更有利于强化刑罚的综合效果力度。

  二是裁量判罚附加刑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既不能忽视、疏漏附加刑的使用,更不能随意、轻率适用附加刑。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因此,在对被告人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当以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违法所得的大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为依据。犯罪情节较轻的,所判处的罚金额应当少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所判处的罚金额应当多一些。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确定罚金数额时,除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准确适用罚金刑。

  三是适用量刑规范化细则应做到严、实、细、准。试行量刑规范化工作,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大量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统一、权威,实现类案同判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当以严实细准的作风和态度对待试行工作,参与试行实践。办案过程中,坚持认真审查事实、证据,确定被告人是否具备《细则》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确保准确量刑。有的被告人可能不熟悉法律,不知道如何为自己辩护,但法官应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尤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自由刑的裁量,关乎其羁押时间长短,影响其服刑改造的态度,甚至关系到其未来的成长人生。务必把握好量刑规范化细则规定尺度,不枉不纵、准确量刑。

   四是自觉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关系,是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的关系。审判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审判机关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的重要制约机制。在上述案例中,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审查抗诉并提起二审程序,就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事实上的司法不公。因此,自觉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是重要的,更是必须的。只有审判、检察机关共同对宪法和法律负责,才能更好地肩负起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任和使命。

                (作者单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刘 文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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